每年4~10月是廣東的汛期,伴隨著強降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時有發(fā)生。在搶險救災時經常需要占用土地,這些土地該如何進行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緊急用地是指因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情形而先行使用土地。搶險救災包括防汛、地震、污染等事故緊急治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地災緊急避讓、地災救援搶險通道、安全事故緊急治理工程等。
事實上,由于搶險救災等行為具有緊急性和及時性,使用土地時如果仍和平時一樣進行審批,不僅實際情況不允許,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審批完可能已經造成損失,或者使用土地的需求就不再具有實際價值。所以,對于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緊急事件需要變通臨時用地審批程序,其中,對于屬于臨時使用土地的實行不審批原則,對于屬于長期使用土地的實行事后審批原則。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對于搶險救災使用的緊急用地,是否需要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法律沒有做出明文規(guī)定。但按照無特殊規(guī)定即遵從一般的原則,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用地的,雖然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xù),但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還是要在用地完后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