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縣建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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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官祥
地址:惠東縣白花鎮(zhèn)樟山工業(yè)區(qū)二區(qū)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7年4月1日,惠東縣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測站出具的《監(jiān)測報告》((惠東)環(huán)境監(jiān)測綜字(2017)第0194號)結果顯示,你公司設施出口廢水所測項目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分別超標0.4、0.4、0.2、3.7倍,其余項目達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詢問筆錄、監(jiān)測報告等證據為證。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17年6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惠東環(huán)罰告字〔2017〕13號),你公司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規(guī)定時間內未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陳述和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現已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和《惠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環(huán)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6年版)》“裁量標準參照表”序號“17”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行為;
二、處人民幣8024元罰款。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指定銀行和帳號(請到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事大廳開具罰款通知書,并繳納罰款;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三樓辦事大廳繳納罰款后請將繳款收據的第二聯送至我局政策法規(guī)股),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分行
戶 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
帳 號:4415602002032907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向惠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博羅縣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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