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縣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切實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和建設部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參照《惠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惠州市政府令第4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縣城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縣政府提供土地和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節(jié)約用地、政府調控、企業(yè)運作、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五條 本縣縣城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基礎上,編制本縣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及近期建設方案(五年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優(yōu)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或變相搞商品房開發(fā)。
第九條 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縣政府負擔。
第十條 個人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優(yōu)先批準貸款。
第三章 開發(fā)建設
第十一條 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xié)調、企業(yè)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和項目開發(fā)投資總額35%以上(含35%)的項目資本金,并具有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嚴格按照建設部規(guī)定的住房面積標準進行設計,中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大于80平方米,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大于70平方米。具體項目中的戶型、面積等設計,須經縣規(guī)劃和房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四章 定價與銷售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根據(jù)開發(fā)成本、稅金、利潤等價格構成因素,參考建設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寫明的項目投資總概算,遵循保本微利原則,按照國家計委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guī)定確定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須持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批文辦理項目預(銷)售許可證,并在項目預(銷)售許可證上注明其經濟適用住房性質。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
第十七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性質、土地性質、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縣房產管理部門必須憑購買人提供的由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住房辦”)出具的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證明,方可向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并將購買合同報縣住房辦備案。
第五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縣住房辦負責組織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資格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為本縣縣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匚飪r指數(shù)、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年統(tǒng)一測定公布一次,執(zhí)行時間從當年公布之日起到次年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夫妻及直系親屬組成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縣平山街道常住戶口的無房戶、住房困難戶、中低收入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縣平山街道居民常住戶口,且在平山街道連續(xù)居住3年以上(購房申請人的配偶允許無本縣平山街道居民常住戶口)。
2、所有家庭成員無房產,或所有家庭成員現(xiàn)有產權住宅累計套內建筑面積人均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非住宅(包括商鋪、寫字樓等)面積按雙倍折算為住宅面積計入總面積。
3、家庭收入(含已發(fā)放的住房補貼)等于或低于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
(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縣人民政府定期根據(jù)我縣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經濟適用住房需求狀況,調整并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資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已購政策性住房,并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了交易(含出租、出售、轉讓)的;
(三)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離異前已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并在離異后持有住房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情況,根據(jù)家庭戶內人員(掛戶不計)的收入渠道,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一)干部、職工收入情況以購房時上年度收入情況為依據(jù),并參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數(shù)額及所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干部、職工,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勞資部門出具收入證明及職工年平均工資證明;離退休人員按社保部門出具其離退休金證明確定。
(二)個體工商戶的收入情況,根據(jù)其實際年收入和向稅務部門交納個人所得稅金額及注冊資本金等確定。
(三)無固定職業(yè)的居民、個體勞動者,其年收入情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
縣住房辦根據(jù)上述證明,結合其他渠道,調查核實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住房情況,根據(jù)家庭戶內人員(掛戶不計)的從業(yè)情況,按以下辦法審核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含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房改(政策性住房)購房情況及現(xiàn)住房情況證明。
(二)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以外各類人員住房情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
縣住房辦根據(jù)上述證明,結合房產登記管理情況進行房產情況核實。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到縣房產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惠東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審批表》,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此表連同以下證明材料交回房管部門:
1.申請家庭戶口簿(驗原件交復印件);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3.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證明;
4.申請家庭成員的年度收入情況證明;
5.申請家庭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h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審核??h房產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含7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初審合格后報縣住房辦審核,符合購買條件的購房者名單,統(tǒng)一公示。
(五)復核。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縣住房辦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情況屬實,申請人確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取消其購買資格,并書面或電話告知申請人。
(六)批準。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對申請購房者,由縣住房辦核發(fā)《惠東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書》,并根據(jù)房源情況按搖珠抽號方式確定購房者。
(七)購買。抽中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號相符者,憑號碼與縣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惠東縣經濟適用住房認購協(xié)議》,并在有效期內憑《惠東縣經濟適用住房認購協(xié)議》與房管部門簽定購房合同。逾期未簽定購房合同的,按自愿放棄購房資格處理。剩余房源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按本次統(tǒng)一搖珠號順延,與順延抽中者簽訂購房合同,直至售完為止。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格由縣房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h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房地產權證》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購買者從取得《房地產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才允許上市交易,交易時按有關規(guī)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確需轉讓的,按原價每年折扣1%由政府回購,相關稅費由原業(yè)主負擔。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縣房產管理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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